義務役傷病退伍退役人員購置輔具費用補助
(內政部役政署101年10月24日、103年2月24日役署權字第1015019024、1035001604號函)
一、為落實照顧義務役傷病殘退伍(役)人員,凡購置輔助器具經社政單位核准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4條規定補助費用後,其不足之款項由內政部役政署補助,惟額度不得超過社政單位最高補助金額,且每項最高以新臺幣2萬元為限。
二、相關法令(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請上輔具資源入口網:
新制輔具補助法規下載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節錄第2、4條)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輔具,指協助身心障礙者改善或維護身體功能、構造,促進活動及參與,或便利其照顧者照顧之裝置、設備、儀器及軟體等產品。
輔具補助項目包含下列各類輔具:
一、個人行動輔具。
二、溝通及資訊輔具。
三、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
四、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
五、具預防壓瘡輔具。
六、住家家具及改裝組件。
七、個人照顧及保護輔具。
八、居家生活輔具。
九、矯具及義具。
十、其他輔具。
輔具補助基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之全額。
二、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五。
三、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特定輔具補助項目,得不受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補助額度之限制。
前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者之資格,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查調認定。
第二項輔具補助項目、額度、最低使用年限、補助對象、評估方式、輔具規格或功能規範及其他規定等,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輔具補助基準表(以下簡稱補助基準表)規定。
所持身心障礙手冊屬罕見疾病或其他類,經輔具評估認有使用輔具之必要者,其障別及等級不受補助基準表之限制。
第 4 條 輔具補助得以現金或實物給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採取實物給付項目,最高補助金額得不受輔具補助基準表之限制。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考量財務狀況調整補助項目、最高補助金額。
輔具補助每人每二年度以補助四項為原則。同一項目於其使用年限內不得重複補助。但輔具屬其他機關(構)移轉使用或回收再利用者,得不計入補助項次計算。
依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取得醫療輔具之補助者,該補助項目併入前項規定計算。
輔具使用未達最低使用年限、申請項目已逾第三項規定或未符補助資格但因特殊情形而具急迫性確有使用需求者,申請人得專案提出申請。
前項專案之申請及審核程序依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
專案核定補助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回收再利用之輔具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