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說明
一、調解事件
二、調解事件之管轄
- 民事事件:向對造人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 刑事事件:向對造人住、居所或犯罪地之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第3款規定,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三、申請調解方式
- 紙本聲請:向本區調解委員會索取或由本所網站下載「聲請調解書」,書寫完畢後郵寄或送至調解委員會。
- 網路聲請:高雄市政府民政局線上調解聲請服務系統。
四、不受理調解事件
- 民、刑事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
- 離婚、收養、監護權等。
- 假扣押、假處分、公證等。
- 租佃糾紛。
- 法律規定不適於調解者。
五、聯絡電話
07-7813041轉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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