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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服務

    聲請調解說明

    一、調解事件
    1. 民事事件 。
    2.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
    二、調解事件之管轄
    1. 民事事件:向對造人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2. 刑事事件:向對造人住、居所或犯罪地之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3.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第3款規定,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三、申請調解方式
    1. 紙本聲請:向本區調解委員會索取或由本所網站下載「聲請調解書」,書寫完畢後郵寄或送至調解委員會。
    2. 網路聲請:高雄市政府民政局線上調解聲請服務系統
    四、不受理調解事件
    1. 民、刑事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
    2. 離婚、收養、監護權等。
    3. 假扣押、假處分、公證等。
    4. 租佃糾紛。
    5. 法律規定不適於調解者。
    五、聯絡電話
    07-7813041轉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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