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證明
1.身分證正本;未滿14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資料
2.近3個月內之1吋半身照片3張(補、換發只需2張)
3.印章
4.重鑑、換發應出示原身心障礙證明
5.委託代辦者,須檢附代辦人之身分證、印章
6.因障礙情況有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應另檢具近3個月內需鑑定之障礙類別相關診斷證明
7.到宅鑑定:如辦理身心障礙到宅鑑定者,請檢附近3個月內需鑑定之障礙類別相關診斷書(須敍明全癱無法自行下床、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長期重度昏迷)及需鑑定之障礙類別相關病歷資料
連絡電話:7813041轉128
低收入戶生活補助
1.申請調查表(至區公所填寫)
2.申請人身分證、印章、郵局或高雄銀行存簿封面影本
3.其他相關證明:公立或財團法人醫院最近3個月內之診斷證明書、學生證影本、入獄服刑證明、入營服役證明
連絡電話:7813041轉126
中低收入戶資格認定
-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 全家戶籍謄本(需包含一親等直系血親等應計人口)
- 申請接受身心障礙者補助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 其他相關證明:薪資證明、公立或財團法人醫院最近3個月內之診斷證明書、學生證影本、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失業證明、入獄服刑證明、入營服役證明、退休俸或榮民院外就養金資料、職業軍人、國中小及幼稚園教師薪資單、無工作者檢附勞保投保加退保明細或國民年金繳費通知單佐證
連絡電話:7813041轉121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1.申請人身分證、印章、全家應計人口戶籍謄本(包含申請人、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戶籍其他直系血親等)、申請人全戶原始手抄謄本
2.申請人郵局儲金簿封面影本
3.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學生證正反面影本(15歲以上)、外籍配偶居留證、在(出)監證明、軍公教退休俸或半俸或榮民院外就養金等證明、優惠存款資料、職業軍人、國中小及幼稚園教師薪資單、失蹤證明、國外應計人口戶籍及財稅相關中文認證等
連絡電話:7813041轉136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1.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含出嫁女)
2.郵局儲簿封面影本及印章
3.手抄謄本(滿65歲者另檢附)
4.優惠存款資料(有則檢附)
5.退休俸或榮民院外就養金資料(有則檢附)
6.軍教人員薪資證明(有則檢附)
連絡電話:7813041轉122
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1.申請書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反面影本
2.申請人及代辦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雙方印章
3.戶籍資料(可由區公所代調):
(1)本人、配偶
(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如:父母、所有子女)、及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如: 祖 父母、孫子女)
(3)其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25歲以下無工作能力或因身心障礙無工作能力之兄弟姊妹
(4)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4.家戶人口中15歲以上日間部學生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5.家戶人口中有軍公教退休人員最近2期月退俸資料
6.診斷證明書:
(1)精障者:(障別為精神病或 ICD 碼為294、295、296)需醫生證明屬精神病患照顧體系 權責劃分建議表第 5、6類者
(2)申請安置護理之家如有插管者,需檢附醫師診斷證明書註明插管
連絡電話:7813041轉133
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補助
1.申請書1份
2.輔具補助基準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之三個月內診斷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
3.委託代辦者,需檢附代辦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與印章
4.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核銷時
經核定給付者,申請人應於核定補助通知送達6個月內,檢附購買或付費憑證及補助基準表所定應備文件或由輔具合約廠商依代償墊付請款流程及應備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撥付補助款
連絡電話:7813041轉122
弱勢單親家庭子女生活補助
1.戶謄: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申請人+申請人(父、母)+申請人所生的全部子女(須有個人記事)。若死
亡者附除戶謄本
2.郵局儲金簿封面影本(以申請人或補助對象為原則)
3.申請人印章
4.離婚協議書或法判決書等
5.戶內人口250CC以上車輛:行照影本。在監證明(1年以上)
6.15歲以上就學子女:須附學生證(蓋有註冊章)或在學證明
連絡電話:7813041轉135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1.戶謄或戶口名簿:本實際共同生活或同戶直系血親及兒童少年之兄弟姊妹
2.郵局儲簿封面影本
3.申請人印章
4.申請表及切結書
5.學生證影本(滿16歲以上)
6.其他相關文件:如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診斷書、死亡證明、保護令、推介就業或領取失業給付證明文件、無工作證明、在監證明、失蹤人口證明等
連絡電話:7813041轉135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1.戶謄: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2.申請人郵政儲金簿封面影本
4.兒童少年之學生證影本
5.在監證明、失業證明等
6.其他符合相關證明文件
連絡電話:7813041轉135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
1.戶謄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2.離婚協書或法判書、家暴保護令、死亡證明、在監證明、醫生診斷證明(罹患重病三個月以上無法工作者)等
3.申請人郵政儲金簿封面影本
4.申請人印章
連絡電話:7813041轉135
特殊境遇家庭緊急生活補助
1.戶謄: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2.申請人郵政儲金簿封面影本
3.申請人印章
4.身份證明文件:死亡證明、在監證明、懷孕滿三個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證明﹑醫生診斷證明(罹患重病三個月以上無法工作者)
連絡電話:7813041轉137
特殊境遇子女教育認證
1.戶謄: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2.申請人印章
3.在學證明
4.身份證明文件:死亡證明﹑離婚判決書
連絡電話:7813041轉137
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
1.申請人(監護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及受補助兒童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具詳細記事)
2.申請人(監護人)雙方或申請補助兒童其中一方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使用非前述人員之郵局帳戶,需另簽具切結同意書)
3.申請人(監護人)如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須檢附居留證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如護照)
4.第二名(含)以上子女之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影本具詳細記事,未提供者以資訊系統查調之戶政資料為準
連絡電話:7813041轉136
急難救助
1.喪葬救助:a.全戶戶籍謄本1份 b.一般民眾須檢附全戶財產、所得資料,國稅申請,已領有政府補助者免附
2.喪葬救助:a.死亡證明 b.喪葬收據(需正本)
3.醫療補助:a.全戶戶籍謄本1份 b.一般民眾須檢附全戶財產、所得資料,至國稅申請,已領有政府補助者免附
4.醫療救助:a.醫生診斷證明(須載明需休養一個月以上)b.醫療收據(需正本)
5.生活救助:a.全戶戶籍謄本1份 b.一般民眾須檢附全戶財產、所得資料,至國稅申請,已領有政府補助者免附
6.生活救助:求職登記表、非自願離職證明、介紹卡(至少一間公司)、勞保證明(勞保局申請)清寒證明(由里長開立)、出監證明
*如有領有補助者請開立證明(以上檢附文件皆須三個月內正本)
連絡電話:7813041轉133
急難紓困
1.死亡救助:a.實際共同生活親屬之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b.實際共同生活親屬之所得、財產及稅籍資料清單、c.死亡證明書或診斷書、d.喪葬費用收據或明細
2.失蹤救助:a.實際共同生活親屬之戶籍謄本、b實際共同生活親屬之年所得、財產及稅籍資料清單、c.失蹤證明(向警察機關協尋尚未尋獲者)
3.罹患重傷病救助:a.實際共同生活親屬之戶籍謄本、b.實際共同生活親屬之年所得、財產及稅籍資料清單、c.診斷證明書〈註明必須一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且無法工作〉d.重大傷病卡證明且無法工作e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如未出院,請附收費明細表。
4.失業救助:a.實際共同生活親屬之戶籍謄本、b.實際共同生活親屬之年所 得、財產及稅籍資料清單、c.非自願性失業或資遣證明、d.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加退保證明) 、e.診斷證明書(受照顧之親屬必須一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 、f.離職或請假未支薪證明
5.其他原因無法工作:a.實際共同生活親屬之戶籍謄本、b.實際共同生活親屬之年所得、財產及稅籍資料清單、c.申請人最近1個月內求職登記表及介紹卡(介紹卡以3張為限,面試不要求廠商蓋章)、d.申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加、退保證明)
6.其他變故救助:a.實際共同生活親屬之戶籍謄本、b.實際共同生活親屬之年所得、財產及稅籍資料清單、c.防治單位通報敘明
連絡電話:7813041轉133
經濟弱勢市民醫療費用補助
1.申請表
2.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
3.全民健保保險卡正面影本
4.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如有申請健保给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者,須載明確有醫療之必要、使用自費品項之原因及入出院日期;入出院日期須與醫療費用收據一致),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經申請人書面同意向醫 療院所查調相關資料
6.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領款收據
7.醫療院所之醫療費用明細及其收據正本;如申請人檢附繳費通知單,主管機關得將補助款項直接撥付醫療院所
8.委託第三人辦理者,應檢附受託代辦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9.受權同意書
10.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連絡電話:7813041轉126
經濟弱勢市民看護費用補助
1.申請表
2.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證明
3.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須載明住院期間,須聘僱專人看護及入出院日期與入出隔離或加護病房者日期
4.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領款收據
5.家屬無法看護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學生證、醫師診斷證明等)
6.看護費用收據正本(須載明看護日期、時間、班別單價、總金額及看護比例,並由醫師、護理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蓋職章證明)
7.看護人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其照顧服務員職前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8.其他證明:切結書、受託代辦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連絡電話:7813041轉126
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認定
1.列計人口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被保險人、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及前二款外,認列被保險人綜所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2.受刑人之勞作金所得明細證明
3.居留證影本
4.服役證明影本、軍人身份證明影本
5.在學領有公費證明、學生證影本(含15歲以上)
6.服刑、羈押、拘禁證明影本、失蹤協尋報案單影本
7.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法院申請受禁治產裁定書
8.重大傷病證明及公立醫療機構或評鑑合格醫院開立之最近一個月內診斷證明書正本(需有註明三個月以上無法工作…等)或其他相關文件
連絡電話:7813041轉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