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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政府推動補助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執行 計畫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5-28 15:52

    一、依據依據消防法第6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內政部112年7月27日內授消字第1120821011號函頒修正之「住宅防火對策2.0」及高雄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補助辦
    法辦理。


    二、為拋磚引玉帶動本市居住於「應設置住警器之6樓以上公寓大廈」市民安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以下簡稱住警器)觀念,並強化本市弱勢族群(獨居老人、低收入戶)住宅火災預警,
    本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補助資格,按建築物類型區分為「總樓高5樓以下公寓、透天、平房住宅」、「大樓1樓店鋪供住宅使用場所」及「應設置住警器之6樓以上公寓大廈」等3類型,新增類型三「應設置住警器之6樓以上公寓大廈」補助對象,並針對住戶端及共用部分梯間予以補助。
    (二)修正本案補助數量,針對「總樓高5樓以下公寓、透天、平房住宅」及「大樓1樓店鋪供住宅使用場所」符合本府社會局列冊獨居老人及低收入戶者提高補助顆數:

    1、屬本府社會局列冊獨居老人:每門牌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檢討偵煙(光電)式住警器需求數量,並按需求數量作為補助數量上限。
    2、屬本府社會局列冊低收入戶:每門牌補助2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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