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之1、第21條之1及 高雄市特定公私場所登革熱防制自主管理措施及查核辦法第 3條辦理。
二、長期閒置之游泳池及周邊設施,如未落實環境整頓及維護,雨後易產生大面積積水及環境髒亂處積水,爰訂定旨揭公告,以求督飭場域所有人,管理人維護環境衛生、撲滅病媒之責任。
三、旨揭公告執行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4年5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