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攜帶一吋彩色照片三張(最近三個月內)、身分證、身心障礙證明、印章,若請人代辦者,代辦人請一併攜帶身分證及印章,至區公所領取鑑定表。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4條第2項規定,領有記載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應於效期屆滿前九十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