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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課

    調解之效力為何?調解事件的管轄為何?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7-11-14 15:27
    1. 調解案件經調解成立送管轄法院核定後,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2. (一)調解雙方均在同一區居住者,由該區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調解雙方不在同一區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 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 或犯罪地之區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經調解雙方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區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上 開2款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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