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方制度法第82條規定暨高雄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規定,里長於任期內辭職、去職、死亡者,由區公所派員代理,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