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高雄縣未經領得使用執照之既有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辦法」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接用水、電:
一、偏遠地區且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
二、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劃發展之建築物。
三、天然災害損壞需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
四、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
依上揭條件申請接用水、電之建築物用途以住宅使用為限,且其高住宅使用為限,且其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及十點五公尺,最大基層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平方公尺,坐落土地為自有或持分人(若非則應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並符合「未有礙公共交通、排水、衛生、安全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