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召五款須具備以下原因:
1. 生(養)父或母已年逾60歲或死亡。(父母俱亡者,不得申請)
2. 本人年滿30歲,無兄弟姊妹。
3.本人若為養子女,以依民法辦理收養,並經戶籍登記者為限。(以10歲以前依法被收養者為限)
符合上述規定者需檢附之文件:
1. 現戶全部戶籍資料,需含申請人本人及其全部家屬(包含父、母親、兄弟姊妹、配偶、子女),如有除戶、分戶、遷徙、死亡、婚嫁、收養、招贅、戶長變更情形,
一律檢附戶籍資料。
2. 後備軍人印章。
3. 其他相關申請所需繳附資料,依當年度申請公告為準。
接受申請時限:
1. 每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
2. 若有新發生緩召原因時,請於退伍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