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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宣導

    製造或輸入容器及容器商品業者,應向環保署申請登記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2-08-18 00:00
    凡製造或輸入容器及容器商品(以容器填裝物品之商品)等,依規定業者應於首次製造或輸入責任物之日起2個月內,依責任物項目向環保署申請登記,並於登記屆滿3個月之次日起,於商品標示容器回收相關標誌,如違反上述規定事項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緩,提醒業者務必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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