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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宣導

    公寓大廈之住戶若有社區私領域之環境污染問題,應先向管理委員會反映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2-11-29 00:00
    (一)公寓大廈之住戶若有社區私領域之環境污染問題,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應先向已成立之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先行反映,並依住戶規約處置;若管理委員會相關委員置之不理,則住戶可以書面或電話逕向本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第四課;聯絡電話:3373350)陳請協調管理委員會儘速處置,而非直接找轄區清潔隊處理。
    (二)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同條第2款:「與土地或建築物相連接之騎樓或人行道,由該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及同條第8款:「四公尺以內之公共巷、弄路面及水溝,由相對戶或相鄰戶分別各半清除。」。為維護大寮區環境整潔及市容觀瞻,請所有大寮鄉親依前述法令規定,主動將自家門前之紅磚人行道(含騎樓)或屋前空地範圍之雜物或垃圾定期清除,並請住在四公尺以內(含四公尺)巷道之民眾,主動與鄰居各半清掃門前路面及水溝(側溝)。倘違反前述第1、2款規定,本(大寮)區清潔隊將不定期開出勸告單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每次處以新台幣1200元至6000元之罰鍰。
    (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一項之定義,由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屬於一般事業廢棄物,依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除再利用外,應委託合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不得逕交由轄區清潔隊垃圾車免費收運;惟一般事業廢棄物若經轄區清潔隊同意收運,得付費委託轄區清潔隊代為清除、處理,前述代運費之收費方式請自行參酌「高雄市代清理廢棄物收費標準」(詳附件pdf檔)。另請事業留意,一般事業廢棄物委託清除、處理後,原自來水費內代徵之垃圾清除處理費即可申請停徵,請勿忘記自身權益。另本(大寮)區清潔隊特別呼籲未使用自來水之民眾或公司行號,因無法隨水費代徵垃圾清除處理費,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請勿將所產生之一般廢棄物逕交由轄區清潔隊之垃圾車免費收運,而應委託合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以免違反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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