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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課

    里長去職、辭職、死亡時其代理人之資格及期限為何?是否補選?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2-07 15:58

    依地方制度法第82條規定暨高雄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規定,里長於任期內辭職、去職、死亡者,由區公所派員代理,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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