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因素替代役,役男於徵集入營前(緩徵消滅後)得隨時申請,並逕向戶籍地公所役政主管單位辦理。役男因信仰宗教達二年以上,且其心理狀態已不適服常備兵役者,得申請服替代役,並以服社會服務類替代役為原則。前項役男信仰之宗教,其所屬宗教團體,須經政府登記立案。依本項規定申請服替代役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自傳。 二、理由書。 三、切結書。 四、政府登記立案之宗教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