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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業務

    具有僑民身分之役男返臺定居,是否仍有兵役問題?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7-11-15 09:05

    (一) 海外返臺之役男如具有僑民身分,請主動提供僑民相關證明文件至戶籍地公所兵役主管單位辦理改以僑民列管。其有關兵役事項,主要適用兵役法及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之規定。僑民列管應備證件:

    1. 本國護照正本(須有僑居身分加簽章戳)及外國護照正本(無則附切結書);本國護照無僑居身分加簽者,須另備役政用僑民身分證明書正本(於僑務委員會申請)。
    2. 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如休學、在學證明、畢業證書或附切結書)
    3. 全戶全部戶籍謄本乙份及僑民本人身分證及印章

    (二)僑民列管之役男,在除役年齡(滿36歲之年12月31日)之前,雖有
    兵役義務,但依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之規定,僑民只於徵處條件成就(即有以下任一情形發生)時,始應辦理徵兵處理:

    1. 回臺連續居住滿1年者。 
    2. 73年次以前出生,入境居留逾4 個月之紀錄達3次者。 
    3. 74年次以後出生,曾有2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臺居留合計逾183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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